发布日期:2011-05-17 20: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及时、严肃和妥善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消极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全部教学活动,主体包括全校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外聘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三个级别,即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III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环节分为七类:A:课堂与实践教学;B:命题与考试管理;C:成绩与学籍管理;D:教学管理;E:教材管理;F:教学保障;G:数据采集。(详见附件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受理与认定
第六条 学校与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人员以及广大师生对发生的教学事故,都有权利与义务予以报告。
第七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督导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掌握教学工作和教学秩序情况,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或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分级别进行认定。I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Ⅱ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校长认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发现教学事故后,应于当日内及时将教学事故基本情况报告教务处或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
(二)教务处或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于 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以《教学事故核实与初步认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教学事故核实与初步认定通知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初步认定事故性质和级别。
(四)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
《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二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教学事故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原件由部门留存,复印件与《教学事故认定表》一起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认定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认定教学事故,或提交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进行认定。
(六)对未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于申诉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对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于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重新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教务处将处理结果送达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事故责任人可在《教学事故认定表》上签字之日起2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请求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汇报,由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进行重新认定,并将重新认定结果,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凡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不办的主管领导,应列为该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十二条 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避免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每位教职工每学期累计教学通报次数达到2次以上(含2次),视同为III级教学事故。一个学年内2次出现III级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II级教学事故,一个学年内2次出现II级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I级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若属III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在本单位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II级教学事故,经学校批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且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对于I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经学校批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处分并停止其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Ⅰ级、Ⅱ级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并且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缓聘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整理每学年的教学事故并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未列入《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的其他教学事故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之前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