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须知
发布日期:2017-05-27 11:15

(一)图书外借程序

1、入馆是主动出示本人借阅证,领取一对同号码代书牌后方可入馆。

2、允许带笔和笔记本入馆,自己的包,书籍、饮料等物品放在存放处,不可带入阅览区,贵重物品自己负责保存。

3、借书时要自行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污损、毁坏、缺页,如有上述情况,应向工作人员提出,加盖公章,否则由借书者自行负责。(参见《关于损坏、丢失、偷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4、借阅图书时将所借图书和本人借阅证一起交与借书处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然后把两个代书牌交与出口处,在检测门外等候取书。

5、待工作人员办好手续后,拿好所借图书及本人借阅证离开。

(二)图书馆书刊严禁未经电脑登记私自带出,违者以偷窃论,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转借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将按照《借阅证管理办法》处理。(见一)

(四)限借书量:学生读者限借两本书;教职工限借四本书。

(五)借阅期限:学生读者借阅期限为30天,教职工读者借阅期限为60天。期限届满前可以持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一次(见续借须知),可续借30天。所借图书逾期不还并未办理续借手续者,每天按0.5元收取占用费,最高收取30元。             

(六)读者借出图书后必须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毁坏,违者按《关于损坏、丢失、偷窃书刊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在图书馆内对乱丢乱放图书、喧哗、吐痰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及个人态度情况,给予警告、停止入馆,甚至取消其入馆资格等处分。